灵璧县华海电气化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九州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华海电气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灵民初字第00034号
原告:安徽九州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闵海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灵璧县华海电气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九州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华海电气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