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22民初307号之一
原告:***,男,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昆,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205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新化县。
被告:罗新元,男,住新化县。
被告:***,男,住长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新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新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新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新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后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谭顺庆
人民陪审员邹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孙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