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曾佑民、刘雄辉与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22民初206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原告曾佑民,男,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原告**辉,男,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205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告罗新元,男,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长沙市。
原告***、**、***、曾佑民、**辉诉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曾佑民、***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新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佑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新元、***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佑民、***撤回对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新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曾佑民、**辉负担。
审判长罗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聂俊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