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71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特别授权代理人阎新清,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205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萍。
被告**中,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伟,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燕朝,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诉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邓燕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邓燕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邓燕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简少泽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