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2执保59号
申请人:新化县瑞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办事处青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796853593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2056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9100355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化县瑞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4,5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化县瑞达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4,585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1193元,由申请人新化县瑞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