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108民初692号
原告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颖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颖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789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62789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BHGX20210224)提供担保。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3659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颖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789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法官助理 赵雪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