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8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郑玉林。
被执行人:广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2栋2单元5-2号。
法定代表人:费翔。
本院在执行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8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标的为439915.7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现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共有银行存款16997.43元,该笔银行存款本院已经扣划,此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22918.3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一致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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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于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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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覃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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