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某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25号
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46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于2022年1月25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155843.66元的,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450016048500****6565,实际冻结455669.16元;2.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8000593****0025,实际冻结2010.02元;3.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信用社、189××××101****9508,实际冻结131380.62元;4.光大银行南宁西园支行、791001880****3504,实际冻结4217.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1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466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