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928号
江苏江顺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江苏江顺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5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于2021年12月8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660500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35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