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嘉昶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9民初1334号之一 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20014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嘉昶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48-19号2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0389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嘉昶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嘉昶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99717.64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桂0109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嘉昶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99717.64元的财产。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嘉昶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嘉昶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