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9民初1334号
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20014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嘉昶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48-19号2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0389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嘉昶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嘉昶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99717.64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一份《保单保函》(编号:20460245010022000085),该公司承诺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该公司在担保金额699717.64元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699717.64元,证明申请人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以认定申请人对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嘉昶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99717.64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作任何处分。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申请费4019元,由申请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