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恢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立信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何保胜。
被执行人:***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伯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
负责人:雷为。
申请××人佛山市××区××信五金厂与被执行人***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了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以(2020)桂0105执恢30号恢复该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协助执行人广西国彬投资有限公司从2020年8月份开始,每月支付80000元至申请××人佛山市××区××信五金厂指定账户,在每月底前支付,直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具备终结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倩漪
审 判 员 黄文民
审 判 员 韦益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巫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