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立信五金厂、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恢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立信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何保胜。

被执行人:***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伯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

负责人:雷为。

申请××人佛山市××区××信五金厂与被执行人***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了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以(2020)桂0105执恢30号恢复该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协助执行人广西国彬投资有限公司从2020年8月份开始,每月支付80000元至申请××人佛山市××区××信五金厂指定账户,在每月底前支付,直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具备终结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倩漪

审 判 员   黄文民

审 判 员   韦益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巫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