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29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南宁市百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0901号。
***申请执行何灿娇、苏裕全、南宁市百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裕全、南宁市百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苏裕全、南宁市百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12779.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