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武鸣区某某建材经营部、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4772号 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2MA5NRQ9J89。 经营者:***,男,1986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1785C。 法定代表人:孟盛国。 本院在审理南宁市武鸣区***建材经营部与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71655.82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771655.82元的保单保函[保单:6051103046020220000890]为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建材经营部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71655.82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