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2民初5742号
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兴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9311785C。
法定代表人:莫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8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87113***9R。
负责人:龙斗星。
被申请人:广西亿东财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8-2号琅东九组三产综合楼B栋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5224623L。
法定代表人:蒙世民。
本院在审理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广西亿东财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广西亿东财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1151.18元的财产。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广西亿东财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1151.18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黎冬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