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融水执字第96-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融水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路训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水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训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69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路训南于2015年2月11日主动支付了劳务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69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自愿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5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龙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