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执6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80640P。
法定代表人:许良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翠茹,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泗县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学士路学士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62932261B。
法定代表人:孟刘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成贵,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泗县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马成贵未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伟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王子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