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恢243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正光建筑钢模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宿州市西十里村后李组南6号。
法定代表人:尹正光,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明珠小区17号楼14-15,组织机构代码:69412055-9。
法定代表人:祝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桥区正光建筑钢模租赁服务站与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4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皖L×××××、皖L×××××的车辆。现因该案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正光建筑钢模租赁服务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皖L×××××、皖L×××××的车辆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张 宁
书记员 葛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