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明珠花园小区17号楼14-15。
法定代表人:祝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宜浩,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与被执行人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宜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2018)皖13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