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明珠花园小区17号楼14-15。
法定代表人:祝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宜浩,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与被执行人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宜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2018)皖13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