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8492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东方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祝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群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