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大朗东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02执2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东方明珠小区17号楼14-15,机构代码:913413026941205590。
法定代表人:祝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大朗东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三路南侧,机构代码:9134130058013864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大朗东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权利人应受偿3408265元及相关费用;权利人未受偿3408265元。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235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