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笑与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宜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302民初193号
原告:高笑,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明珠花园小区17号楼14-15。
法定代表人:祝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高笑与被告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鸿建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宿州鸿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3830.2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宿州鸿建建筑公司与宿州市瑞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瑞盛汴水河畔展销中心工程项目,地址宿马园区。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铝合金门窗面积约350平方米(以竣工洞口尺寸面积为准)。现该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宿州鸿建建筑公司辩称,***挂靠宿州鸿建建筑公司是事实,委托也是事实。由于没有窗户的实验报告,工程未验收。如验收成功,开发商是同意给钱的。***支付高笑多少工程款不清楚。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宿州鸿建建筑公司承建瑞盛汴水河畔展销中心工程,工程所在地位于宿州市。被告***挂靠宿州鸿建建筑公司从事瑞盛汴水河畔展销中心工程建筑。2015年4月10日,原告高笑与被告***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瑞盛汴水河畔展销中心,项目规模铝合金门窗面积约350平方米(以竣工洞口尺寸面积为准)。合同施工范围:铝合金地弹门、上悬窗工程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装,包括原材料;合同价款窗每平方米480元,门每平方米620元。合同对付款方式、各方权利及义务、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材料设备供应均作约定。门、窗、玻璃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由高笑采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款的50%。高笑安装窗户的面积是291.9497平方米,门的面积是26.5666平方米。门窗总价为156606元。诉讼过程中,高笑认可***已付工程款80000元,其中两个门没有安装,扣除安装费800元,尚欠门窗款75806元。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高笑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合同签订后,高笑进行门窗安装。已安装窗户的面积是291.9497平方米,价款140135.856元(291.9497×480),门的面积是26.5666平方米,价款16471.292元(26.5666×620)。门窗总价为156607.148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高笑认可***已付门窗款80000元,扣除两个门的安装费800元,尚欠门窗款75806元。高笑请求宿州鸿建建筑公司、***支付门窗款75806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的主张,因合同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挂靠在被告宿州鸿建建筑公司名下建筑瑞盛汴水河畔展销中心工程,宿州鸿建建筑公司负有管理职责,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产生的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宿州鸿建建筑公司应对***拖欠的门窗款75806元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笑门窗款75806元。被告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2777元,收款单位全称: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递交上诉状4份及上诉费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审判长方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