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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宿州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4民初1041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系***妻子)。
原告:***,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系***儿子)。
原告:***,男,192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系***母亲)。
被告:宿州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东方明珠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9106550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国视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北二环消防大队向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3240000305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宿州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视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中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其近亲属***、***、***参加诉讼,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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