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23民初1057号
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云集文化商业街7号楼0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45576873。
法定代表人:黄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223133X。
法定代表人:濮立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帅
审判员*芸
审判员孙九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欢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