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民初408号
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397146277K。
法定代表人:张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南方欧景名城28幢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95729454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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