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民初1514号之二
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建材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南方欧景名城28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保全费1440元,合计3430元,由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