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棣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95729454L,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棣,男,1987年12月23日生,住**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02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偿还57395元及利息、诉讼费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棣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棣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棣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时间为2021年7月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棣名下苏N×××××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期限二年,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棣名下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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