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554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南方欧景名城28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松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转 转
书 记 员 孙转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