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2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执行人: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南方欧景名城28幢1**9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57294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泗劳人仲裁﹝2021﹞1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