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南方欧景名城28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1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方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与中方园公司因劳动争议提起仲裁,在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泗劳人仲裁(2021)12号仲裁裁决后,***不服提起诉讼,后又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中方园公司不服上述上述裁决而提起诉讼的材料,***请求将该两案合并审理,但一审法院却以该两案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为由驳回了***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及相关法律规定,该两案应当合并审理,不应驳回***的起诉。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2021年3月15日该院受理了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两案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诉讼标的同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 本院认为,***与中方园公司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经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中方园公司与***分别不服该仲裁裁决先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将该两案并案审理,而一审法院却以***的起诉与中方园公司的起诉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诉讼标的同一为由驳回其起诉,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18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朱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裁定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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