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403民初15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委托代理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被告: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三路48号C幢四单元3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48元,减半收取3824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682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棠在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梁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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