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苍梧县万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406民初701号
原告**,住广西岑溪市。
被告苍梧县万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苍梧县万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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