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苍梧县万锋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421民撤1号
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昭平县。
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苍梧县万锋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苍梧县万锋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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