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苍梧县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210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唐保定,律师
被执行人苍梧县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378号A幢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三路48号C幢四单元302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苍梧县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所有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现因被执行人苍梧县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甘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覃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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