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8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18466854C,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8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96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因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在2019年1月30日收到35983元司法救助后同意对申请执行标的不足部分予以放弃并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8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