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934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航路1号。
经营者:费得营。
被执行人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被执行人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