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湘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湘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岳阳花果山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保159号
申请人:岳阳市湘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岳阳海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16108X5。
法定代表人:徐晓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岳阳花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旭园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808856544。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镇洪山村荷大道乡国土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3XMW19。
法定代表人:方四文。
被申请人:潘迪辉、男、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岳阳市湘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花果山置业有限公司、岳阳花果山置业有限公司、潘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岳阳市湘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177607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776074元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岳阳市湘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担保函号为(2022)岳阳融创融资担保字第0408-1号)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湘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77607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776074元的其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