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5执70号
郑自建、***、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自建与***、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自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170454.06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152.66元,其中执行案款170454.06元,执行费2357.00元,诉讼费2341.6元。2021年3月1日,本院将执行案款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郑自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