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5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镇新墙河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邓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20)陕092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9070612292000387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152.6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志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永会
书 记 员 吕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