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21民初195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湖南盛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告:湖南建泰园林有限公司,住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农科村**。
法定代表人:郝中洲,经理。
被告: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岳阳县新墙镇新墙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邓凌,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泰园林有限公司(简称建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建泰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依法通知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欣泰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欣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凌到庭参加了诉讼,***、建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建泰公司、欣泰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838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受***雇佣,参与岳阳县杨林街镇中心学校(杨林中学)学生厕所建设工程施工。2019年4月25日,***组织他人搭建的脚手架垮塌,致使***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住院治疗43天。2020年8月7日,其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二处,建议全休180天,护理、营养期评定均为60天。建泰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欣泰公司领取了承包款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辩称,其有二级建造师证件具有承包资格。2018年下半年,方高良承揽了这个工程后因受当地人的阻挠无法继续施工就将工程交给答辩人,答辩人邀请***包工。但是答辩人外出做工程,就将这个项目交给他做,并移交了施工图纸。***如果赚了钱就给答辩人分一点。***又叫了张某合伙,三人到场协商好了合伙做这个工程。这个工程做了没多久***就受伤了,其支付了医药费。脚手架是***本人自己从家里拿来的,并由他自己搭建。其施工时从1.5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伤时未戴安全帽。事故经答辩人、张某、祝岳进、邓林、梁绪文等进行过协商未果。
海泰公司辩称,该公司是中标单位,与杨林中学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因当地群众干扰,双方就解除了合同。后来,该校与欣泰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公司没有参与施工,也不认识***,实际施工方应该是欣泰公司。
欣泰公司辩称,2019年5月26日端午节前,***找该公司要求帮忙签订一个合同,并提供银行账号用于向杨林中学收取一笔承包款。因法定代表人与他是朋友,就同意了他的要求。合同文本是***提供的,邓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日期也留着让杨林中校填写。学校也没有人到场,都是***一个人在操作。***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提供的资料只用于过账,该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过端午节的时候,该公司给***提供了银行结算账号,学校就将工程款付给了该公司,***从该公司把钱领走了,仅仅剩余20000元未领取。今年7、8月份一天,该公司才知道***在工地上受伤。***弟弟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该公司出面组织原告与***协商过赔偿问题,双方因5000元的差距没有调解成功。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杨林中学通过邀标形式与建泰公司签订了《杨林街镇中心学校学生厕所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公司带资承包该工程,承包价款42.26万元,2018年10月1日开工,2018年11月30日竣工。由于周边群众阻挠,该公司未按时开工。2019年1月4日,该公司向杨林中学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以该公司的名义对该工程进行“现场施工业务工作”。实际上双方口头约定,***以该公司名义施工,该公司向***收取管理费。
2019年3月,***找***、张某参与施工。2019年4月25日,***从脚手架上摔下致使其头、胸部受伤(未戴头盔),住院治疗43天。其出院诊断:创伤性左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左颞部硬膜下血肿;左顶骨、颞骨、蝶骨左缘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软组织挫伤,失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肺炎,胸腔积液,双侧乳突炎。出院医嘱:1、加强休息与营养,避免头部受伤;2、出院后头部CT复查,术后三个月行颅骨修补术;3、若出现恶心等随诊。2020年8月7日,岳阳市维正司法鉴定所评定其创伤左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部硬膜下血肿,已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左颞叶脑挫裂伤,已行开颅血肿清除术,遗留阵发性头疼头晕、失眠多梦、记忆力下降等症状,均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全休180天,护理、营养期各60天。***支付了鉴定费2000元。***常年在城镇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其父廖湘才,男,1947年12月29日出生,其母邓力英,女,1946年9月17日出生。夫妻育有***等三个子女。
2019年5月26日,***以建泰公司无法开出发票领取工程承包款为由,要求欣泰公司提供承包合同、银行账号和增值税发票,以便向杨林中学收取承包款。***提供了内容与2018年9月29日的《杨林街镇中心学校学生厕所工程承包合同》基本一致的合同文本后,欣泰公司在该文本上签字盖章,并按照***的要求将签订日期留下空白未填写。***向该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关于杨林街镇中心学校学生厕所工程因建泰园林公司不愿开具发票,经甲方同意将工程款经岳阳欣泰公司过账。本工程项目合同只起到过账作用,一旦有经济上的纠纷和安全事故与该公司无关,责任由本人承担”。***将该文本送给杨林中学校长罗某签字盖章后,由岳阳县教育局报送岳阳县财政局。该局于2016年1有6日向欣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85609元。该公司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8月陆续向***和农民工支付了承包款和工资,至今留有2万元未付。
另查明,2019年4月10日,泥工张某受***与工程建设。***受伤后,***要求张某继续帮助组织民工进行施工。经结算,***应付***、张某等人工资等费用90260元(***等泥工每天工资220元,杂工每天200元)。
***财产损失有医药费122310元(已报销20000元除外)、住院伙食补助费2580元(43×60元)、营养费1800元(60×30元)、残疾赔偿金103589元(39842元×20年×13%)、被扶养人生活费17500元[26924元×(7+8)×13%/3]、误工费28124元(57031元×180/365)、护理费10983元(66816元×60/365)、交通费酌定500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合计289386元。另查明,***支付了***的医药费114968元。
以上事实,有工程承包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医药费发票、住院病历、岳阳县新墙镇高桥村委会的证明、承诺书、增值税发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欣泰公司的支付凭证、证人罗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系工伤,工程承包单位建泰公司是工伤赔偿义务主体,***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权利。但是***在一年内没有按工伤程序处理,可以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提起民事诉讼。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等人受***的邀请到工地做泥工,施工完毕后按照每人每天220元计算工资,是提供劳务者,***带资并在工程竣工后领取了承包款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时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施工中没有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配戴头盔,对自己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伤也有过错,应当减轻***的赔偿责任。建泰公司明知***没有施工资质而出借施工资质,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欣泰公司虽然不是用工主体对***受害没有过错,但是其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人民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可能帮助***逃废债务,对***的损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建泰公司和欣泰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进行追偿。***称与***系合伙关系,对***损害无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财产损失289386元,由***赔偿80%即231509元。原告损伤构成残疾,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应赔偿***损失235509元,已经赔偿114968元,还应赔偿120541元,其他损失自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0541元;
二、被告湖南建泰园林有限公司、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9元,由原告***负担630元,被告***负担1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宏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