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25执321号
***、***、***、***、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向***赔偿损失费10745.75元;2、***向***赔偿损失费18618.62元,***向***赔偿损失费38618.62元,岳阳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与***、***对***的赔偿互负连带责任;4、向***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435.75元,***先后两次共向本院交纳案款2284.24元。***向本院交纳案款58000.00元(***、***二人案款、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将该执行款67982.99元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兑付,剩余款项1737.00元用于缴纳本院的诉讼费及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09月0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