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民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煜,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子午路4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信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白族,住***市永定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信嘉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李苹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