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

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家界金兴墙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1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界金兴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新桥镇新桥居委会贵竹湾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金兴墙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811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家界金兴墙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3日,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811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覃 穗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裴 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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