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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申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湘08行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治中,男,1973年11月1日,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永定区永定大道251号区政府大院东头二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系***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西溪坪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国辉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湖南省***市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行初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以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许 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龚 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XX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