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

花法执字第188-2号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花法执字第18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四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州潇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拾元(366890元)至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