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张家界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4民初3582号 原告:河南梓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新十一路国际商城三期2号楼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6TCRE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9473954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梓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梓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