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与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4372号之三

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庙脚村院子组桥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EEBRN7K。

经营者:曾庆修。

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桥梁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93775Q。

法定代表人:冯少剑。

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与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中,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以“已与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处理,且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尚欠租赁费”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00元,由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常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