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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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7102民初70号
原告: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冯少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渠小伟,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第三人以及债务加入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阳安二线工程指挥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婷
审判员梁峰
审判员胡静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史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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