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代理人刘梅香,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冯少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04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