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民初4092号
原告:***,男,1978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静,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166390。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顺贵,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3012007119084。
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桥梁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93775Q。
法定代表人:冯少剑。
原告***与被株洲中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83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保全费833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学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高盛
书记员周遵润